公安部、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、中国人民银行、银监会等部门近日发出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旨在严防枪支弹药丢失、被盗(抢)及滥用枪支案(事)件的发生。《通知》要求,7月31日前,各公务用枪配备部门要组织进行一次公务用枪安全检查。
哪些人员配备公务用枪:1.人民警察:包括公安机关治安、刑侦等部门的警察;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、拘留等部门的警察;监狱、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狱政、狱侦等部门警察;法院、检察院司法警察。2.检察官:主要是刑事检察、反贪污贿赂检察、法纪检察、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。3.沿海、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。4.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:包括军工系统,金融系统,国家重要仓储系统,大型水利、电力、通信工程,机要交通系统及经批准提供武装守护、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守护、押运人员。【《北京青年报》6月18日毛羽文】